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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故事] 移民离婚 一个你玩不起的奢侈危险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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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1 19:03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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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心灵的港湾 于 2016-4-21 15:05 编辑




离婚,面对子女监护权的归属、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让人伤脑、伤透心!





无论你是靠家里供给的年轻人们,还是富有的空中飞人们,如果你背井离乡身在温哥华,面对离婚问题时,全新的BC省家庭婚姻法,会让你背负更多的困惑和无助。本期《高度》特别邀请在温哥华有着丰富上庭经验的孙紫涵大律师,从专业视角出发,为读者盘点分析——离婚,一个奢侈危险的游戏。

案例一:
故事背景:靠家庭供给的富二代与白人同居女友分手了
A先生是一个年轻的富二代,从父母送他来温哥华开始留学起,就一直是名牌傍身,且拥有法拉利等级的豪车,呆了几年拿到身份后,找了一个当地的白人女朋友同居。在同居期间,A先生很大方,不只是负担女友的所有开销,而且还经常为她购买奢侈品,如LV的包,CHANNL的套装等,自己也经常是花销很大,两人曾一次性花费十万欧元到欧洲旅游。两人同居期间,双方都没工作过,只是花钱,钱全是A先生的父母从海外汇到他的银行户口上,就这样两人的关系维持了两年多后决定分手。A先生认为,在两人同居期间,没有任何收入,而他的白人前女友却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家庭财产分割和配偶赡养费的补偿。

诉讼焦点:同居女友要求家庭财产分割和高额的配偶赡养费诉状里指出A先生有不明的资产,因为他每个月有不明来源的收入约两万元左右。即使是没有收入,那也是他的父母每月定期会给他两万,所以基于这个因素,女方要求每月八千元的赡养费。同时,A先生名下的两部豪车,女方声称其为家庭财产,最要命的是家庭财产中还包括有A先生名下的房产。这个房产虽然是在他们同居之前购入,而且可能也只是A先生父母为了投资而买的房子,当时为了方便才落在他的名下。但女方声称,她同居期间一直住在这幢房子里,并长期对其进行修缮和维护,不管这个房产是否算做家庭财产,至少她为这个房产做了很多的贡献,所以要求享有对这个资产的部分权益。判决结果:一次性付给同居女友30万元和解费这个案子最后双方没有打到法庭判决,中间就进行了和解,以A先生一次性付给女方30万元并签署和解协议为终止,协议说标明女方以后永远都不能以这段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事由再进行诉讼。

这个案例法律方面的原则要点有两个:一,收入是如何界定的。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男方自认为没有收入,但在加拿大的法律上规定:如果一方定期收到父母给予的经济资助,而且是不间断且稳定的话,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收入的,所以基于这个原则,如果真要上庭,男方很有可能被判一个月有两万收入或更多,那么确实是要付给女方赡养费的。二,另一方是否有权益分得婚前财产。在新家庭婚姻法里,婚前取得的财产是分配外财产,在分手的时候是不能按照家庭财产进行分配的。

但有两个例外:1,婚前财产在婚姻或同居期间的增值,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即使另一方没有做贡献,但是她仍旧可以要求分配,即按默认的家庭财产分割——就是一人一半。2、如果婚前财产很清楚,且没有发生增值,但一方指出她为财产的维护更新做了贡献,包括帮忙付地税、刷漆,更换材料,甚至还有帮助剪草等,这些全部计算在内。这一部分的要求就比较弱,因为主张自己提供服务与经济贡献、而没有得到适当报酬的一方,要有举证的责任。但实事上很多人只是把这个作为一种诉讼的策略,因为她知道即使到最后判决的时候,自己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但是要经过这个慢长的诉讼过程,很多人是不能承受其精神上,特别是经济上所带来的压力的。因为这个过程是很昂贵的,所以有很多人不管三七二十一都会在诉讼请求里把这些都加上,而往往拥有财产的一方会被要求披露财务信息。我们发现现在温哥华的很多新移民、富二代,因为自己的财务并不是很清晰,甚至有些会牵连到父母资产的来源,所以很多人都有顾忌,怕拨起萝卜带起泥,但实际家庭婚姻法会对很多信息保密的。当被诉一方以为上庭的所有信息都会是公开信息,往往会采取妥协的态度,在这个案例里,女方即使没有结婚也将其作为了诉讼手段。


案例二:
故事背景:异国大企业家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了在国内的企业家通过自己的创业和多年的积累,拥有非常成功的事业,名下有成功运转的企业,资产还有酒店、房产和一些公司。

先生是这些资产的取得者及企业的经营者,太太并没有过多的参与,只是多多少少知道一些信息,不是非常的明确。双方移民来到温哥华后,太太带着孩子长期在此地居住,而先生则成为空中飞人,在国内继续照看自己的财产,这样聚少离多的情形最终造成了感情破裂,女方就提出了诉讼要求离婚,男方因为不同意财产分割的要求也不同意离婚,于是就递交了应诉书。

诉讼焦点:财务披露拒不配合当案件走到双方信息披露的阶段,男方就采取了非常不配合的态度,不愿意如实全面的披露自己所有的资产,这包括他本身在国内处理资产的时候,就进行了一些变通的形式,比如他实际投资的公司,其股东却是朋友或是亲属的名字等等。甚至有一些资产他就赌他的太太并不是非常地清楚到底在谁的名下,运营状况怎样及盈利的情况。由于男方不配合,女方就三番五次地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颁布命令强迫他披露其资产信息,女方拿到命令后,男方仍拒不遵守,法庭也无法在中国执行查询的法令,所以最终也不知道男方到底在中国有多少资产。

判决结果:加拿大所有资产归女方所有BC省法院最后判决,在BC省境内的所有资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所有的房产、银行存款和现金,然后根据女方声称的海外巨额资产,法庭估算了一个男方的收入,要求他付给女方的赡养费及子女抚养费,一个月高达一万五千加币,从判决做出之日起就生效。

男方因为无暇来加拿大处理这些事情,再加上也没有太当一回事,所以并未支付赡养费及抚养费。这样很快两年过去,积累到了20多万元的债务,又被女方告上了加拿大的法庭,双方就变成了债务关系,最后女方拿着判决结果到中国法院去继续要求赔偿。

这个案例法律方面的原则要点有两个:一、关于文件披露的义务。加拿大法庭要求非常严格,不像在国内,只要做了财产转移,不提供信息,对方拿不到证据就告不倒。加拿大不是,双方都有义务提供任何跟案子相关的文件和资料,不管这些文件和资料会对哪一方有利,只要有可能被其中一方用来说明重要的事实即可。二、关于海外资产,尤其是不动产。加拿大法院是没有或难以行使仲裁权的。如果BC省知道男方在海外有一套房子,是没有权力要求男方必须加上女方的名字,或是进行财产变卖的。但是法庭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即在搞清楚整个资产有多少的时候,如果海外的资产分不到,加拿大部分的可以全判给女方。因此孙紫涵律师提醒各位,如果说是离婚涉及到海外资产时,特别是产权不明晰的一方,一旦案子审起来,你是不可以逃脱的,而且是要把安排前前后后的细节全部讲清楚。简单来讲,就是海外资产也是逃不脱加拿大法案判决的。

离婚分财产,一定是一人一半吗?

孙紫涵律师指出,BC省的家庭法案第五部分规定,法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家庭财产做非平均的分配。简单说,如果平分家庭财产会导致严重不公平,高等法院可能会发布命令,对某些家庭财产或者家庭债务作非平均的分配。

关于法庭在做此类决定时可能考虑的因素,法案也给出了比较详尽的例子,其中包括:
1. 双方同居或婚姻维持时间的长度一般情况下同居或婚姻维系时间越长法庭越倾向于平均分配。因为普遍的观念认为婚姻是两个生命个体的交融,其持续的时间越长两个人交融得越深。千丝万缕的联系,双方为家庭或彼此的付出就越难以理清,而共同创造的东西就越多,所以平均分配会更公平。反之如果婚姻时间很短却存在例如财产主要由一方创造甚至是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等情况,不平均分配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2.双方签署的协议的某些条款如果双方有婚前或婚姻协议,并且对分居或离异时的财产分配已经作出安排,或者双方协议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及由婚姻衍生出的其他问题有综合性的平衡,也有可能获得法庭下达非平均分配命令。
3.是否有一方对另一方事业或事业前途作出很大贡献在很多婚姻中,一方一直扮演贤内助,默默支持对方事业发展的幕后英雄的角色,而大大牺牲了自己事业发展的机会。而另一方面则飞黄腾达,在分居可能获得比对方优越得多的事业发展和经济获利的前景。这也会是法庭考虑非平均分配家庭财产的一个因素。

4.是否家庭债务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产生的。假如配偶的一方沉迷赌博,债台高筑。显然这样的债务并非是正常的婚姻生活所应该产生的。如果要另一方来平均承担就会造成不公平。

5.假如家庭负债大于家庭资产,配偶一方是否有能力分担债务在一些高收入高消费的人群里,不乏挣得多花的更多的潇洒人士。有些明星可能日进斗金,然而一个现金周转不灵,可能就会出现暂时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他的配偶恰在此时想要离开他,却不具备与他相当的收入前景,也有可能获判不需平均承担家庭债务。

6.是否有一方非善意地变卖、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家庭财产,或更改家庭财产的产权形式,从而影响另一方对该家庭财产拥有的权益很多人在碰到离婚的问题时都有一个情绪化的想法,那就是要让对方一点钱都分不到。于是有人忙着把财产转移给自己的父母亲属,有人急于变卖财产把现金偷偷藏起来。殊不知法庭不仅可以下令追踪这些财产,还可以将剩下的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分给对方。
7.是否有一方因转移或出售家庭财产可能产生税赋有些夫妻并不愿意所有东西都砍成两半来分,往往选择市值估价相近的财产里各取一样或几样。然而不同类型的财产有可能在最终变现的时候会产生不同的税赋。比方说一对夫妻,拥有价值两百万元的家庭住房,价值两百万元的商业投资房产,另有一百万元存款。如果一人分得一套房产,存款平均分就可能造成不公,因为家庭住房的增值是不需要交税的,而商业投资房在出售时,增值部分就要交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这些例子并非法庭要考虑的全部因素。其他可能导致平分财产对一方严重不公平的因素,法庭都可以考虑。

不仅如此,法庭甚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将除外财产作为家庭财产进行分配:1.无法对卑诗省之外的家庭财产进行实际分割;2.考虑到双方同居或婚姻维持时间的长度和一方为非家庭财产的维护、改建、经营或管理做出的贡献,如不分配除外财产会对一方严重不公平

原作者:孙紫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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