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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华人媒体] 13岁华裔女孩被母亲“诱拐”回国6年:下落不明...在加拿大,如果只有一位家长或监护人带孩子进出海关很有可能会受到海关人员的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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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1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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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在多伦多出生的华裔女孩,自6年前被母亲”拐”回中国后,一直下落不明,生死未卜,加拿大的警方和加国驻华大使馆曾尝试找出她的下落,但都不成功。至今仍未能证实她是否仍在中国,甚至是否在世。


图片来源:网络


为此法庭判女童母亲7年刑期,扣除已服刑期,还要监禁4年7个月。法官建议直至这名母亲肯提供女儿消息,至少让当局确定其女儿仍好好活着,并获适当照顾,否则不准该母亲假释。


孩子成为母亲的“筹码”

据悉,这名女孩的悲惨遭遇,源于她母亲以她为筹码,向她父亲报复。


女孩的父亲曾多次要求取回女儿的抚养权,甚至报警,但女孩母亲指控男方袭击她,并诬捏对方性侵。



图片来源:网络


女孩的母亲是一名来自中国的女子,法庭文件显示姓名缩写为C.M.L.。她在加拿大时与女孩父亲同居,后生下女儿。之后男女双方分手,但男方仍积极参与照顾女儿。


女孩母亲在2010年秋季升职,但需上夜班,便询问做父亲的能否在她上班的夜晚照顾女儿,包括从托儿所接女儿走,给女儿食物和让女儿在他的家过夜。她要求男方立即开始这样做,但男方说他跟人同住,不能立刻找到空位给女儿,因此激怒她。她其后说已找到办法解决,但她没有说明,她的”办法”就是将女儿带回中国。


2010年12月,女子带同当时7岁的女儿回中国,却在翌年2月2日自行返加,女儿则没有回来。做父亲的两日后得悉,立即报警。女方这时指控男方袭击她,威胁杀死她和女儿,女孩父亲因而被控,但获准保释。


或在中国与祖父母同住
2011年2月11日,女孩父亲入禀家事法庭(Family Court),要求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女方提交的口供指,女儿正在中国跟祖父母和叔叔同住,并申请法庭许可豁免取得女孩父亲的签名,以便为女儿的签证和护照续期。



法庭文件


家事法庭法官瓦尔德曼(Geraldine Waldman)在2011年4月11日下令,女方必须在4月30日前,将女儿送归安省;法官又下达临时命令,女孩暂时跟母亲同住,在法庭颁布其他命令前,男方不能接触女儿。


但女方在限期前未将女儿带回安省,男方要求家事法庭,就违反法庭命令传唤女方,但女方竟再报警,声称自己被性侵犯,女孩的父亲因而再被捕,被加控罪名。


家事法庭在6月3日裁定,女方违反4月11日的命令,将其监禁60天,51天后执行;若其女儿在女方被收监前返回安省,法庭可考虑免除女方的刑期。但到了7月21日再开庭,女方未有现身,也未将女儿带回来。法官遂下令男方获得女儿的唯一抚养权。而女方针对男方的刑事案初审,原定在2012年3月进行,但女方作为投诉人和唯一证人,却未有出席;检控官搁置司法程序。


图片来源:网络


女方在2013年10月被捕,执行60日刑期。家事法庭在同年12月18日重开审讯,女方和代表律师出席。法庭下达双方同意的法庭命令,女方须在合理的努力下,在2014年1月20日前将女儿送归多伦多,并在2013年12月19日前,交出女儿在中国的资料,包括监护人的法律名称、女儿的住处地址、学校名称、能联络上女儿的电话号码。


但作为母亲女方只交出亲戚名字等,并未按法庭要求交出所有资料,而且除了名字,其他资料其后证实为虚假,女儿也从未回到安省。


法官在2014年1月30日裁定女方藐视法庭,监禁45天。男方最后一次跟女儿联络,已是2010年秋天,当时她只有7岁,今年她已有13岁。加拿大的警方和加国驻华大使馆曾尝试找出女孩的下落,但都不成功。至今仍未能证实女孩仍在中国,甚至是否在生。


父母一人带孩子出国需另一方同意
很多国家对未成年都有着非常严格的保护,在加拿大,如果只有一位家长或监护人带孩子进出海关很有可能会受到海关人员的质问,因此父母单方带孩子出国,强烈建议带上同意书。同意书可在加拿大政府网上下载填写:https://travel.gc.ca/travelling/children/consent-letter



网页截图


此外,海关人员在判断孩子是否被强制带出国时,也不会光看那张同意书,而是会观察孩子跟大人相处情况。海关人员会从孩子的神情、问话中判断,有时他们也会问孩子“念几年级,在那个学校念书等,从中得到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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