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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非法集资案:非法吸资500多亿,90%项目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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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31 1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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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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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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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曾风靡全国的网络平台真相究竟如何?钰诚集团一众高管头顶种种“光环”之下隐藏着怎样的黑幕?“新华视点”记者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办案民警、主要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企业进行了深入采访,还原了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钰诚系”)利用“e租宝”非法集资的犯罪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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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500多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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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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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介绍,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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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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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表示,此案案情复杂,侦查难度极大。“钰诚系”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涉及投资人众多,且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交易数据量庞大,仅需要清查的存储公司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就有200余台。为了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将1200余册证据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专案组动用两台挖掘机,历时20余个小时才将其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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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初步查明,“钰诚系”的顶端是在境外注册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北京、上海、蚌埠等八大运营中心,并下设融资项目、“e租宝”线上销售、“e租宝”线下销售等八大业务板块,其中大部分板块都围绕着“e租宝”的运行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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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表示,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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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三步障眼法制造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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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在看守所,昔日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张敏说,对于“e租宝”占用投资人的资金的事,公司高管都很清楚,她现在对此非常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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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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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介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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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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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中,“钰诚系”多位高管都向记者证实了自己公司用收买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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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他所在的部门就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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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介绍,在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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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涉案企业甚至直到案发都被蒙在鼓里。安徽省蚌埠市某企业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公司曾通过钰诚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向银行贷过款,对方因此掌握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但直到2015年底他的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他才从公安机关处得知自己的公司被“e租宝”冒名挂到网上融资。“他们的做法太恶劣了,我希望公安机关严惩这种行为,还我们一个清白。”王先生气愤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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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担保。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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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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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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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记者了解到,“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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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张先生表示,“e租宝”的推销人员鼓动他说,“e租宝”产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资的公司失败了,钱还是照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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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徐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拿10万块钱比较的话,在银行放一年才赚2000多块钱;放在‘e租宝’那边的话,它承诺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赚14000多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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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席女士则称,自己是被“e租宝”可以灵活支取的特点吸引了:“一般的理财产品不能提前支取,但‘e租宝’提前10天也可以拿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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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李爱君表示,最高法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里明确,不能用承诺回报引诱投资者。实际上,由于金融行业天然的风险性,承诺保本保息本身就违背客观规律。银监会更是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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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e租宝”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不多的弱点,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 “陷阱”。为了加快扩张速度,钰诚集团还在各地设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销公司,直接面对老百姓“贴身推销”。其地推人员除了推荐“e租宝”的产品外,甚至还会“热心”地为他们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正是在这种强大攻势下,“e租宝”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客户遍布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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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取的巨额资金被钰诚集团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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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警方调查,“钰诚系”除了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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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宁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其私生活极其奢侈,大肆挥霍吸来的资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余亿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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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钰诚系”的一大开支还来自高昂的员工薪金。以丁宁的弟弟丁甸为例,他原本月薪1.8万元,但调任北京后,月薪就飞涨到100万元。据张敏交代,整个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需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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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公司高管称,为了给公众留下“财大气粗”的印象,丁宁要求办公室几十个秘书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饰“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个奢侈品店全部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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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2014年以来,“钰诚系”先后花费上亿元大量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还将张敏包装成“互联网金融第一美女总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公开出席各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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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花销在水涨船高,资金回笼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雍磊说,“e租宝”只要一天没有新项目上线,丁宁就会立刻催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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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钰诚系”的高管们对公司的实际状况都心知肚明。“‘e租宝’的窟窿只会越滚越大,然后在某个点集中爆发,账上没钱还给老客户,也不能还给新客户。”张敏说,自己曾在2015年9月让公司的数据中心进行测算,结果显示,“e租宝”的赎回量将在2016年1月达到9亿,此后赎回量逐月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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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预测,与公安机关此前的分析结果非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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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宁坦言,钰诚集团旗下仅有钰诚租赁、钰诚五金和钰诚新材料三家公司能产生实际的经营利润,但三家企业的总收入不足8亿,利润尚不足一亿。因此,除了靠疯狂占用“e租宝”吸收来的资金,“钰诚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盖其庞大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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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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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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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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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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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君则指出,金融是一种以高风险为特征的行业,因此老百姓在投资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知道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风险自担;而如果投资者参与的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就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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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取证追赃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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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介绍,由于“钰诚系”的资金交易庞杂,财务管理混乱,其资金流向还在调查之中。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全力以赴进行调查取证、追赃、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的损失。为了便于投资人报案、完善案件处置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已经搭建起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并将于近期挂接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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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表示,投资人应及时、主动报案、登记信息、提供证明材料,避免因不及时、不如实报案、登记而损害自身合法利益;同时,请投资人依法维权,不信谣、不传谣、不受蛊惑,不组织、参与各类非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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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e租宝”类投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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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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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事件爆发后,我特别担心手里的融资租赁类、供应链金融类理财产品也会出现违约风险,请问投资者应如何辨别这类理财产品投资标的真伪、以及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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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还发现此前大量发行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类理财产品的P2P机构开始转型,做起汽车抵押融资,房产抵押融资等业务,这里会不会存在新的投资陷阱?如果从资产配置角度,投资者应该如何设定投资法则,实现低风险高收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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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星金融网CEO姚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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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表面上宣称自己涉足互联网+融资租赁业务,但事实上很多信息都显示,这家机构发行的很多理财产品存在不少自融行为,甚至进行非法集资,严格意义而言,它并不是一家融资租赁类P2P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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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如何辨别融资租赁类、供应链金融类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真伪与投资风险,有一个比较可取的办法,就是从源头——资产本身的安全性和项目结构来考量这类产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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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主要是三点:第一,融资租赁项目必须是多方参与的真实项目,包括融资租赁企业、承租企业、设备厂商和标的物,不能缺少任何一方。第二,其交易结构必须是严格规范,包括设备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第三,借款资金用途明确、租金回款纳入监控,应收账款必须在人民银行下属中登网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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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也能让投资者可以快速辨别这类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真伪与投资风险,就是关注这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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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这类理财产品的主要收益源自贸易双方企业各自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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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有家大企业要通过银行贷款,向小企业购买一批货物,作为买家的大企业在银行融资的成本是5%,而作为卖方的小企业在银行融资成本是10%,若他们将这笔贸易融资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成供应链金融产品,这款产品整体合理收益范围一般在5%-10%。若这类产品收益率高于这个区间,投资者就要当心产品会不会存在高息吸存变相自融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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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多数贸易的付款账期最长不会超过一年,对于投资周期超过这个期限的产品,投资者必须多留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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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这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答案。通常而言,每个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力,以及投资回报预期,配置自己的投资组合,至于资产配置比例也很难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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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一点投资者需要注意,无论是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类理财产品,还是房产抵押融资、汽车抵押融资产品,同属短期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目前他们的收益水准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一是央行持续降息压低了这类产品的收益预期水平,二是近期股市大幅波动令不少资金涌向固定收益投资市场,导致一些优质资产可以以很低的融资成本就能筹集足够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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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投资者属于相对被动投资型,不妨投资相对长期的固定收益产品,反之那些喜欢经常调整投资组合,追求短期投资高回报机会的投资者,供应链金融类产品倒是一个既保持流动性又能获得不错回报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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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金融观察员陈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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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也遇到不少e租宝投资者,他们一面担心自己的投资资金何时能收回来,一面也在思考自己当初投资时是否漏掉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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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要全面评估融资租赁类、供应链金融类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还要关注很多产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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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资深业内人士曾告诉笔者,在一个结构完善合规操作的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借款方,在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企业后,首先要约定承租方必须每月等额本息偿还借款,其次是将租赁设备的物权抵押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并在人民银行下属的中登网进行登记。且互联网金融机构还会要求融资租赁企业必须对租赁设备进行投保,一旦设备丢失或损坏,也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会与设备出售公司签订回购协议,以便快速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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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在租赁项目生效前,会预先向承租企业收取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保证金以及第一期等额本息还款。因此即使承租企业违约,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用保证金兑付融资租赁类理财产品本息。即便融资租赁公司产生逾期或坏账,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动用物权债权处置权,通过租赁物变现来弥补债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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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这些产品要素恰恰是投资者对融资租赁类、供应链金融类理财产品做出风险评估时,所忽略的最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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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投资者都希望通过资产配置实现风险最小化与投资最大化,但问题是市场的确没有一个万能公式,帮助投资者完成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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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想提醒的是,投资者不应过多关注产品收益预期高低,以及有没有担保公司担保,作为衡量产品投资风险比的主要依据。因为不少产品所谓的超高收益预期,以及担保机构保本承诺都被“虚构”的,尤其在e租宝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必须对这类产品宣传攻势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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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投资者在选择不同类型理财产品时,不妨委托亲朋好友实地考察理财产品所对应的融资项目是否在真实经营,是否产生现金流与利润;毕竟,只有眼见为实,才能真正了解产品风险,若投资者无法实地了解这些融资项目的经营状况,宁愿不投,也不要去触碰“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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