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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地产综合] 加拿大的自住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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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3 05: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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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所得税制在几经改革变动之后,那种赚钱“免税”的好事剩下的已寥寥无几了。一般人能想到的一个规定就是从出售"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通常称自住房)的所得可以彻底免税,也不用申报,但就是这一条也不是一般人想象的那么简单。




















这样一来,对于许多纳税人来说,能否享受到免税的自住房的关键是怎样区分资本增值和生意收入。为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来检验或区分,加拿大案例法确立了一个六因素的模式。
这六个因素是:物业的性质或类型,业主占有时间的长短,类似的交易(或运作)的频率,对物业进行的加工或改进,导致出售物业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在购买时的动机和意向。
法庭在运用这6因素模式时,会全面地综合地考虑各个因素再得出结论,而不是只看某一因素,一锤定音。
上述六因素模式在司法运用上,根据具体的不同情形,多年来得出了一些超出一般人想象的结论。从一个极端来看,纳税人哪怕是只做一笔房地产买卖也可能构成“生意运作”,从中所得属于生意收入。
从另一极端来看,如果纳税人买住房哪怕只是住进几天后就卖掉了,也有可能算是他的免税的自住房。关键是看这六要素在具体情形里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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