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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F" }- ~5 A& j9 v$ p3 z近期还是有投资人问是否可以买房移民美国,借朋友的一篇文章给这部分投资人做个解答:
, A4 e4 T5 S% |, l, f美国移民,与之前的加拿大联邦移民和欧洲买房移民等,最大的区别是,EB-5投资一定,要“at risk”,一定是要有风险的,喜欢绕着规则走的国人就在琢磨是否美国有买房移民的方式。
$ U" C# Y0 v6 [! r" y* ]2 E以前,就有投资者问,买房可以移民美国吗?这两年,类似的问题少了,但是变种来了,办EB-5给房产做担保,真是符合中国投资者最爱,可以吗?
+ h$ N9 l7 L( z% {: Y先看第一个问题:EB-5资金能用来购买房地产吗?
6 m* H" z& Q5 ~6 R; aYes和No。USCIS(移民局)并不禁止使用EB-5资金来收购房地产;但是,通常不会将收购房地产项目的EB-5资金作为输入条件计算到就业经济模型中。
8 b# _0 k$ N! |/ W2 ?3 ]Izummi判例,指明“所有资金必须注入到能创造就业的经济活动中。”例如,一个创造就业的企业,可以用一些EB-5资金来收购土地,而别的EB-5资金用来开发并且运营该片土地。该企业创造的就业,可以在所有EB-5投资者中分配。这部分的分配比例应该在项目计划书中详细说明。. Q5 b( b. V. k+ x: p" [$ O$ b# p9 \8 r
投资者不能通过消极投资,诸如仅仅购买房地产的方式,获得美国永居身份,因为投资资金必须“有风险”地注入,并且资金要被用于创造就业。& {( m1 e) J7 @
也就是所谓的,类似欧洲的“买房”移民,是不可行的。! x; Y. C1 b/ Z8 S
我们再来看,是否有所谓的积极的方式,通过房产投资,实现“买房”移民的。" I# U# b7 ?; k0 G. n2 d( v3 j% ~
如果通过在美购地,建宾馆,创造就业,并实现移民的。这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小一点标的酒店,也就500-1000万美元,再附带建个餐厅,可以多雇点人,所创造的直接就业就可以满足好几户家庭所需的就业要求。大点标的,3000万美元上下,租用个区域中心的牌照,可以是公寓或酒店等等,要是一组投资者一起参与投资的话,也可以实现十几二十多户家庭的就业用工要求。这类房产项目,在美国还是比较多的,而且市场相对规范,如果运营正常,拿到永久绿卡后,出售物业也是比较容易的。
8 V3 w. R! ~! d( b8 x但是,通常,这类项目的实质,还是在积极地经营业务,需要投资者承担一定的商业风险,并不是国人所谓的买“房”移民,因为,此“房”非彼“房”。& U+ N$ ]2 N& [
国人所谓的买“房”移民,往明里说,就是买“别墅”或者“公寓”,以后能满足自住要求的,进而实现移民的要求。非常坦率地讲,如果这条路能走通的话,那么美国EB-5的签证配额,不涨到每年30万张(也才能满足10万个家庭),都抵挡不了国人的要求。想想吧,50万美元,也就国内一线城市的一套标准住宅,搬家去美国的成本也太低了,看看每年排队抽签,拿不到H1B签证,而不得不回国的中国留学生数,咱就明白了。8 _0 _5 M3 G( Y! r3 d; V
那么,所谓的“买房”移民走不通,是否有办移民用房产来抵押担保呢?
" K- s: h! \5 t' B- E6 E0 \8 o先看下以前的一个项目案例。; F7 c0 ]3 w: }3 j& m0 z+ N3 ? t+ j
2011年左右,某项目启动时,开发商给了投资者,一份在开发商名下,美国国内等值房产的清单,投资者可以选择,如果5年后项目方不能还款,可以要求拿房。很好,非常对国人的胃口。区域中心,照此思路,递交了所有项目文件给USCIS,申请I-924范本认证,但是USCIS迟迟不批,问题就出在,投资没有“at risk”(风险),USCIS认为有“Redemption Issue”(赎回问题)。然后,投资者不得不重签协议,放弃拿房,然后递交I-526申请,继而拿到了绿卡。这是实际的案例,也就是说,已经有项目方,试探过USCIS对于类似问题的底线,那就是从USCIS的具体审批层面,只要有看到,所谓不能还款就给房子的方式,就认为投资没有“at risk”,那就是不能获得I-526审批的。- W: e8 Y8 `5 A, N* Z* | I* j5 o2 N4 r: x& A
OK,那你USCIS不是,如果在项目文件里,看到拿房协议就拒I-526申请,咱不能不把这份拿房协议放在申请文件里吗?
; n, v' m4 d% G- d' {% t" S: v没错,这其实,也就是投资者在问的问题,怎么讲呢,这就是投国人所好,设计出来的方案。也就是说,另外签一份类似购房的协议,在I-526申请中并不体现出来,这份协议甚至可以是用亲戚朋友的名义来签的。8 A0 _+ I/ Y2 Y- z0 D
好,看起来很美。递交给移民局的文件,完全正常,没有“Redemption Issue”(赎回问题),可以获得审批。同时,在私下协议里,投资者也获得了项目方的担保。, n( v& U% ]; |1 L4 f6 S' n, _' x
这类方式,这些年来一直有项目方投中国人所好,屡试不爽。% z% P% x0 b( n* R
这里中国投资者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 N; m$ V2 M( m! n7 i1. 一个融资不存在太大困难的开发商,为何需要冒着违反移民法的风险,将自己置于不利境地。去年,有个被SEC起诉的项目,就有涉及到类似的私下协议。
+ E' V5 O1 B$ d+ E2. 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项目方一旦违约,不给你房子的时候,你是否能起诉项目方,将之前的私下协议披露呢?如果不披露,你拿什么对博公堂,如果披露,向移民局昭告你有私下担保协议,绿卡是否还想要了?所以,一旦出问题,你就将自己置于两难的境地。8 c7 x0 Z4 } [( N+ b) J
最后,想解释下,并非所有担保协议都不可行。4 S4 ?/ {6 ?) ?: G. h6 I$ w' |
有些项目方,提供公司、个人或者土地房产担保,给NCE(新商业企业 - 即:EB-5投资者成立的贷款企业),而并非给到单独的EB-5投资者,并不存在上述所谓的“Redemption Issue”(赎回问题)。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你也别想能有一套给你个人的房产担保。
6 j7 r+ |+ Z; U! \. }3 r, {2 E好,买房移民美国,很美很天真。! w4 P* p5 S% S
编者:对于什么是“风险状态”的普遍理解是,资金投入必须确实被承诺,且不能有还款担保或是赎回。当有证据证明,投资者同时面临“损失的风险”和“获得收益的可能”,投资款就可被认为是处于“风险状态”。移民行政上诉办公室(AOO)在一个案例中否定了投资者通过投资拥有一个物业单元,即属于一种担保还款的形式,继而不能满足投资处于“风险状态”的要求。4 B! ]7 K3 ]: [2 V5 M2 ~$ I* A
办理美国投资移民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一定严格按照美国的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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