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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人注意!美国旅游太久恐需纳税

2016-4-13 01:52| 发布者: 北美生活网| 查看: 10| 评论: 1|原作者: 蕉下客

摘要: 长期以来,加拿大人都喜欢在冬季飞往温暖的美国南方度过漫长的寒冬,尤其是老年人,他们往往被称为“雪鸟族”。但是最近许多“雪鸟族”发现,在美国呆上数月可能意味着他们会被美国税务局认作美国居民缴纳相应的税费 ...
长期以来,加拿大人都喜欢在冬季飞往温暖的美国南方度过漫长的寒冬,尤其是老年人,他们往往被称为“雪鸟族”。但是最近许多“雪鸟族”发现,在美国呆上数月可能意味着他们会被美国税务局认作美国居民缴纳相应的税费。









          在2014年,美加两国实施了信息分享新规定,允许边境官员记录两国居民在对方国家所居住的时间。这为两国的税务部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追查条件。





          简单来看,加拿大人在美国每年呆满183天,则会被美国税务局视作美国居民,从而纳入纳税人的系统中,必须为在全球的所有个人收入纳税。但是,天数的计算则比较复杂。





          根据现行的规定,今年在美国呆的每一天都会被计算在今年的居住时间内,去年在美国居住的时间则会有三分之一被纳入到今年的居住时间内,前年则会有六分之一被纳入今年的居住时间内。









          将这些时间加总,在今年的居住时间总和达到了183天,则将会被纳入美国税务局的“实质性存在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内,该测试是用来判断居民是否应该纳税的依据。所以建议每年在美国居住的时间最好控制在120天以内,以免向美国支付额外的税费。





          此外,如果被美国税务局纳入实质性存在测试中,加拿大人可以提交一份表格IRS 8840,向美国税务局证明自己与加拿大的联系更为的紧密,从而免去向美国纳税的责任。





          为证明自己与加拿大的紧密联系,必须提供自己的永久居住地址、家庭关系、个人财产、社会、政治和文化联系、商业活动、个人驾照以及选举权等。









          为此,Cardinal Point 财富管理公司的跨境财富管理专家 Terry Ritchie 称,子啊美国外国人通常必须为两种行为纳税,一种是租房收入,另一种是出售房屋的收入。如果在美国有任意一种收入,都必须将其包括在美国和加拿大的税务报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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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 2016-4-13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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