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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司涉黑 “血拆”能否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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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0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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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为《取缔拆迁公司  化解拆迁矛盾》


9月7日中午,王老太的儿媳妇正在前屋做饭,突然听到一声轰响。她出门一看,发现后屋已塌,扬起了很多灰尘。92岁的王老太被活埋其中,被扒出来时已没有了呼吸。据官方通报,这是因为江苏沛县四通拆除有限公司在对王老太邻屋实施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陶某操作失误,将王老太房屋碰倒,造成王老太被掩埋。此事被大陆媒体报道后,舆论纷纷质疑,挖掘机不慎撞倒拆迁房,是否有以“操作失误”为名进行强拆之嫌?


今年以来,多起拆迁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这只是其中一例。从5月1日爆出的海口暴力强拆事件,到5月10日发生的郑州拆迁血案,再到7月初长沙一位老人在强拆时被埋身亡,以及9月中旬发生的湖南汝城拆迁血案,莫不引发了国人的关注。


事实上,由于多年来拆迁血案频发,现在一般的拆迁血案已难以引发公众和媒体的关注。虽然媒体公开报道的拆迁血案有所减少,但自媒体对此的揭露却在增加。2016年尚未过完,我们还未统计出今年的完整数据。据我们统计,仅2015年媒体公开报道的“血拆”事件就超过20件,而通过自媒体揭露的“血拆”事件则在100件以上。


早在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第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规定,禁止政府擅自“行政强拆”,政府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程序上的关卡,曾广受法学界好评,人们认为这将使地方政府在启动强拆时有所忌惮,因而能够减少“血拆”悲剧。但如今五年过去了,时有发生的拆迁血案似乎说明,这项规定并未取得应有成效。


拆迁并非一般的财产性纠纷,多年来引发的流血事件已是不少,并且还没有被遏止的迹象,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并寻求解决之道。因为这不仅与大多数国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还与中国社会的文明和法治进程密切相关。


建议取缔拆迁公司

这几年代理的大量拆迁案件,有个共同的特点,房屋都是被拆迁公司强拆的,而非经过法院授权的“司法强拆”。很多当事人的房子被拆好几年了,但到现在也不知道具体是被谁拆掉的。


最近在内蒙古某市开庭的一个拆迁案件,当事人的房子是在2014年8月8日晚上被强拆的,他报了警,但警察没来。如今两年过去了,此事也没能了结。此前,江苏某市的强拆案,拆迁公告发出来后,当事人在某个下午被请到拆迁办去商谈拆迁事务,从拆迁办出来后,就被一群拆迁公司的人强行带走,关在“小黑屋”里,逼当事人在拆迁合同上签字,不签字就打。直到凌晨4点,当事人和她的儿子才被放出来。当事人因受不了这样的折磨,只好签字。但当事人是在胁迫和威逼下签字,觉得自己吃亏,还是不肯搬走。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强拆问题跟拆迁公司的野蛮行径直接相关。给被拆迁户家里泼粪、倒尿、塞钥匙孔、打人,往往都是拆迁公司干的,这非常容易演变为流血事件。绝大多数“血拆”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报警无效,被拆迁人只好以暴抗暴,最后酿成血案。


很多拆迁公司实际上都涉黑,这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中国的拆迁公司最早诞生于上海,当时房管部门搞分流,一部分人搞房屋登记,一部分人到了拆建办。有些房管员干脆下海经商,出来成立了拆迁公司,因为他们跟房管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能够接到单。


事实上,地方政府委托拆迁公司去强拆,也违背了有关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拆迁要委托实施单位,但不能委托牟利单位。有没有比委托拆迁公司更好的办法?我认为是有的。为了减少拆迁矛盾和流血事件的发生,我建议地方政府委托专业人士来做拆迁工作,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层干部组成一个联合体来承担具体的工作。但因为涉及地方官员的利益,要落实这点很难。


上海曾引入律师事务所介入拆迁工作,由政府委托拆迁公司拆迁,请律师在中间监督,但后来推行不下去。因为很多地方官员和拆迁公司之间存在不少“猫腻”,律师介入就会断了官员的财路。另外,据我所知,有些拆迁公司还是某些地方官员洗钱的幌子,真正干活的是居委会和街道干部。


如何走出暴力拆迁

如果要彻底解决拆迁矛盾,仅仅取缔拆迁公司还远远不够,我认为至少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最根本的一条,希望中央政府能尽快调整发展思路,改变地方政府依赖土地财政的状况,我们不能把拆房卖地当成国民经济的动力,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是长久之计。事实上,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可以看出,土地财政已日趋疲软。2015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交款为7622亿元,同比下降23.9%。而国家财政部的统计数据是,包括工业用地在内,2015年的前11个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同比下降29.2%。


一个做拆迁工作的基层干部建议,把拆迁补偿方案和各家各户补偿款额的信息完全公开,因为现在各家补多少相互都是秘密,道听途说后又容易攀比。他认为,如果信息公开了,拆迁问题就好解决了。


但目前来看,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财政,使得其不能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所有被拆迁户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有些人闹得厉害,请了媒体报道,得到的补偿就会多一点。在大面上,没法做到公平补偿。事实上,在土地财政疲软的情况下,补偿标准还在继续缩水。所以,根子还在土地财政的问题上。


第二,对野蛮拆迁、非法拆迁引起严重后果的,要对相应的地方官员追责,但现在做得很不好。


第三,严厉打击拆迁公司的野蛮行径,凡是酿成血案的,都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破坏他人财物的,就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论处。鉴于很多拆迁公司都有涉黑行为,建议针对拆迁公司采取打黑行动。


第四,法院应做到公正审判。自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行,过去在“服务大局”口号下被堵在法院门外的拆迁案件,已基本上都能立案。一年多过去了,现在的主要矛盾已从“立案难”转变为“公正审判难”。


2015年,我们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拆迁案件中,几乎所有的原告败诉案件都存在重大争议。超期未判的现象非常常见,而有些案件一审明显枉法裁判,要到二审才能够得到纠正。有些行政机关明显违法的案件,地方两级法院虽然予以立案,但都找程序上的借口驳回起诉,不进行实体上的审判,迫使当事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曾有个案件,一个退休干部老家的房子被当作违法建筑拆除了,但该房屋是有房屋产权证的。他找到我代理官司,最后打赢了,法院判了政府败诉。但承办法官后来告诉我,上午当事人刚领完判决书,下午当地政法委的调研组就进驻法院,这使得该法院的压力很大,从此以后再也不敢判政府败诉。还有些地方规定,要保证政府零败诉率,这是极其不合理的,这样的情况应该得到扭转。


如能做到以上四点,我认为拆迁矛盾将大大减少。最后,我还想提一点,现在社会上还有个畸形的现象较为普遍,即知道这个地方要拆迁之后,当地的人就赶紧加盖房子,或在地里种上树苗,以求得到更多补偿。社会上对这种做法,也有较大非议。这其实是地方政府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


既然发布了拆迁公告,征收范围都已确定,相关部门就要停止批准建设房屋和保管土地。现在北京市密云区在修北京到承德的高铁时,就出现了有人抢建房屋的情况。密云区政府从公布之日起,就派村官严加看管,一经发现,执法部门立即制止,这是处理较好的例子。其实,用科技手段也能部分解决这一难题,某地一处征收土地公告就规定,按截止时限的卫星地图中已存在的物体为准,这就杜绝了抢建、抢种的现象。



王才亮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采访整理  记者/蒋保信
编辑/王毕强  美编/青年
新媒体编辑/ 丰泽 马茹均
本文刊载于《凤凰周刊》2016年第30期,总第595期。


郑州拆迁血案中被遗忘的受害者

香港凤凰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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